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,形成校园诚信氛围,福州市教育局于近日下发《学生信用管理制度(试行)》,要求福州市学校(含普通高级中学、中等职业中学、市属高校)应为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建立信用评价档案,详细记录在校学生的学习诚信状况、经济诚信状况、生活诚信状况等与诚信有关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。
据了解,学习诚信状况应包括学生参加考试是否诚实守信、遵守考场规定,报考信息及加分照顾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,学生是否有论文或科研成果造假等学术诚信负面信息;生活诚信状况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与各项教育管理规定、文明行为、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的诚信状况;经济诚信状况包括学生缴纳代办费等诚信状况,学生申请各类助学贷款、在校救济补助状况。
根据规定,学生综合档案、毕业鉴定、高中综合素质评定等应体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表现,并作出相应评价鉴定。学校在学生评先评优、奖学金发放、毕业升学、免试保送、推荐工作等方面要考量学生诚信表现,并作为重要考察条件。
此外,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,对获得重要诚信荣誉、具有重大诚信表现、在师生乃至全社会形成正面影响的学生给予表彰、奖励,对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区分性质分别给予教育、批评及处分。